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氛围,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一、请假申请
(一)学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辅导员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因紧急情况用电话向任课老师、辅导员请假的,必须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仍以旷课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医院或学院医务室的证明及交费收据。未附交费收据的,不予准假。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特殊事件请假,应由家长告知辅导员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因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请假,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系主任或副系主任批准。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系领导提出意见送教学事务部审批。
三、请假、销假
(一)学生请假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请假条送任课教师作记录。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缺课后一周内持请假条向任课教师补假。学生补假后,任课教师将缺课改为病假或事假。
(三)学生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在假满后第二日向辅导员销假。
(四)辅导员对学生请假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综合测评的参考材料。
四、考勤管理
(一)上课考勤以任课教师为主,实行全班点名、抽查点名、提问点名相结合。点名未到又无假条的记录为“\”(缺课),补假后改为“b”(病假)或“s”(事假);课后一周内未补假的改为“×”(旷课)。每次旷课扣减平时成绩5分。
(二)辅导员随机抽查学生上课出勤,对旷课的学生及时通报任课教师作旷课记录。
(三)系教务办公室负责汇总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提供的考勤情况,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一门课程旷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决定其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为零分,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须另行交费重修。
(四)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应积极配合教师的考勤管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包括任课教师安排的实训、实习教学环节)。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中的请假问题,按学生实习规则办理。
商学院法学系
2007年9月30日